再生能源自由化交易元年 企業應注意產業變革

2020-09-30

2020年為台灣再生能源交易自由化交易元年,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低碳倡議行動、中華經濟研究院共同舉辦「2020年綠色經濟論壇:再生能源市場之現況及未來」研討會,由台灣金融研訓院協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邀請各界專家闡述綠色金融趨勢,並從金融監理、融資市場及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分析,期望能透過本次論壇,協助企業了解台灣再生能源市場狀況,掌握綠色經濟商機。

借上市櫃公司投資力 推動永續發展願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邱淑貞副主委表示,近來大家都在思考替代能源,產業發展將發生重大改變。為了支持環境友善,協助產業轉型,金管會希望透過金融機構的力量,從融資、投資的支持,並將購買再生能源及再生能源憑證,納入公司治理評鑑的項目之一,希望能借由金融機構及上市櫃公司的力量,公私協同共同推動永續發展的願景。

中華經濟研究院張傳章院長也說明,近幾年來氣候變遷,世界災難頻傳,在在說明極端氣候對人類的威脅與日俱增,離2030年地球升溫大限,只剩10年可以努力,因此如何推動能源轉型及發展綠色金融,刻不容緩。中經院使用系統動力學分析推估,如果國內用電大戶契約容量10GW、安裝太陽能1GW計算,成本約需770億元,帶來的產值亦為770億元,看似無效益,但若將二氧化碳、PM2.5等有害物質減排計算在內,帶來的環境效益至少1,800億元左右,因此推動再生能源,可以兼顧經濟和環境的效益,解決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

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常務理事黎森提及,現在正處於能源轉型階段,從傳統的化石燃料轉型為再生能源,台灣政府對於推動能源轉型也不遺餘力,設定了2025年要達成再生能源發電佔比須達20%的目標,開啟再生能源自由交易市場,建立再生能源交易機制,並推動ESG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揭露及企業社會責任。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暨聯盟事業執行長周建宏指出,全球科技巨擘Apple及Google宣布在2030年以前,達成「淨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進而帶動台灣廠商轉型為綠色供應鏈。除了科技產業,PwC全球聯盟組織承諾在2030年實現「淨零溫室氣體排放」,致力於將地球平均溫度上升幅度控制在攝氏1.5度內,PwC Taiwan呼應PwC全球聯盟組織之承諾,制定企業社會責任目標。能源轉型已為全球必然之趨勢,在此能源轉型的重要階段,企業如何因應及政府政策如何制定顯得至關重要。

綠色金融成國際趨勢 台灣新政健全資本市場

全球對環境、社會與治理(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將為資本市場帶來不確定性風險之關注度逐漸提升,並達成推動永續金融發展的一致共識,除各國相繼推出相關政策法規外,也越來越多金融機構將永續觀點及ESG數據納入自身投融資投資決策考量。另外,在此一趨勢下全球永續相關資產規模也有著爆發性的成長。

資誠永續發展服務公司李宜樺總經理指出,永續金融的發展需要政府、金融機構及企業三方攜手努力,而我國則樹立了良好的典範。國內主管機關致力為企業及投資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透過「綠色金融2.0」及「公司治理3.0」等政策的推動,健全資本市場ESG生態體系,並協助引導資金流向永續標的,創造永續金融的正向循環。

法國巴黎銀行(BNP)邱彥禎執行總監表示,近年全球永續債務市場持續蓬勃成長。具BNP統計2019年債務市場價值高達5,630億美元,較2018年成長82%。隨著金管會公布「綠色金融2.0」,台灣的永續債務市場將由過去以專為低碳環保或綠色經濟投資項目提供資金為主之綠色債券(Green bond)推廣至用途更為廣泛,泛指投資具有環境及社會效益的籌資計畫之永續發展指標債券(Sustainability linked bond)。

台灣政府對再生能源產業的大力支持及具備良好的離岸風場條件之下雖具有多元發展的可能性,但同時面臨低利率及低利潤的環境之下,要如何克服公股銀行加入限制及鼓勵企業將重心放在加強永續投資計畫上仍然是一大挑戰。

永續經營為企業競爭優勢指標 再生能源價高成困境

大江生醫發言人暨永續長李東維說道「永續經營」是企業的競爭力,大江生醫作為2020年台灣第一家完成轉供綠電企業之一,除了是全台灣第一家受邀參加世界級公司響應的RE100百分之百再生能源倡議外,更於2019年超前達成再生能源使用38%,朝向2030年達到100%使用再生能源。身為RE100之台灣領導企業,目前再生能源取得仍有重重關卡,因此透過積極購買T-REC及I-REC,身為綠電需求方,向政府及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反映市場價格過高之困境,帶動市場門檻降低,引領台灣再生能源市場與國際同步發展。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及交易平台建置 推動再生能源交易市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長黃志文說明,再生能源憑證及再生能源交易平台已建置,隨著國際趨勢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俗稱「用電大戶條款」),再生能源憑證的需求及價值持續提升。

以再生能源供給面來看,隨著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的開放,再生能源供應商可透過再生能源購電協議,以直供或轉供的方式售電予各大企業,而政府設立餘電躉購機制,提供予再生能源供應商保障,使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能更有效的運用。

麥格理綠能投資集團Tomas Tuominen 資深副總裁/歐洲購售電力合約主管表示,惟透過再生能源購電協議售電時,再生能源供應商將由穩定且由政府保障的躉購制度轉向自由市場,再生能源供應商將面臨如何解決購電者使用新興能源的風險、如何保障融資銀行且予融資銀行溝通、如何確保再生能源投資者之投資報酬率等三大挑戰。

增設用電大戶草案 企業須考量綠色供應鏈及相關成本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訂增設「用電大戶條款」,經濟部並於2020年8月份公告用電大戶草案,定義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者為用電大戶,用電大戶可透過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投資儲能設備、購買綠電或再生能源憑證及繳納代金的方式符合法規之要求,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蔡亦臺會計師表示,在選擇採用何種方式滿足法規要求時,企業須考量是否滿足綠色供應鏈之需求以及相關成本,例如:設置再生能源設備可滿足綠色供應鏈之需求,惟須考量案場建置成本及後續管理成本,購買綠電或再生能源憑證需要考量電價及憑證價格波動之風險,繳交代金無法滿足綠色供應鏈之要求等。

台灣德國萊茵太陽能與商用工業產品服務王毅主任提及,根據TÜV萊因技術盡職調查專案統計資料指出,在2013至2019年間,太陽光電設置面臨的挑戰,包含建造品質、審查文件完整度及零件維護等,其中又以建造品質為首,因此,在案場購置前,應謹慎審查結構系統 、主要元件、電力系統、能源產量、運維評估及保固狀況,並進行現場檢查與測試,以確保電廠營運健全,帶來穩定的發電量,進一步達到綠能永續的價值。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蔡亦臺會計師進一步表示,從租稅優惠之角度來看,購買再生能源設備及投資儲能設備,公司若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可減免未分配盈餘稅之稅基,另外,可搭配資金回台專法將海外資金實質投資再生能源產業,適用期間為2019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在符合適用條件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由20%降至10%,完成實質投資在退稅5%,投資人可思考不同投資方式產生之投資風險與稅率差異。

2020年為台灣再生能源交易元年,市場交易模式及產業鏈雛形漸成,其交易涉及的面相包含台灣法規、永續產業鏈、財務模型及規劃、財務及稅務議題等,身為全球供應鏈的一環,台灣企業可借助國內外產業先進的範例,相互交流,調整腳步因應市場的改變,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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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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