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簽署「所得稅協定」

2020-12-10

「臺沙所得稅協定」於109年12月2日簽署,將俟雙方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生效,自生效日次年1月1日起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一般所得稅協定實施後,我國居住者若有取得該國相關收入,如: 技術或管理服務收入,股利收入,利息收入或權利金收入等,皆可向該國稅務機關申請依租稅協定免予課稅或適用較低優惠稅率。林巨峯也提醒,如因未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負優惠導致溢繳稅款,該溢繳稅款將不得在我國申報所得稅時作為國外稅額扣抵。

林巨峯另外說明,該國居住者若取得我國股利、利息或權利金等所得,我國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時,可依所得人提示的該國稅務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書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按優惠稅率扣繳,例如給付權利金,協定實施前按20%稅率就源扣繳所得稅,協定實施後,可按上限稅率(假設為10%)扣繳,稅負減輕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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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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