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辦法正式發布 資誠提出五項實務應用重點

2020-01-09

財政部2020年1月9日發布《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子法規:《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兩大亮點為:

  • 一、實質投資支出日期追溯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同5G投抵);
  • 二、實質投資證明文件免提示董事(股東)會決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5大實務應用觀點:

  1. 實質投資以資本支出、取得(擁有)所有權及帳列相關資產為認列原則:承租辦公營業場所之租賃改良物、承租土地並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者,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恐難符合減除要件;購買技術亦同,若僅支付權利金而取得使用權者,緃使預付5年授權金,仍不符資本支出要件,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另融資租賃取得設備者,似應以取得所有權時點,始符合規定,申請減除未分配盈餘。
  2. 長程投資案件,評估分期或個別建製可行性:企業若有長程投資案件,考量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3年內完成實質投資支出,可評估分期或個別建製投資案之可行性,並以工程明細表、驗收報告、付款證明等相關文件,佐證投資完成,把握3年之適用期限。又同一投資案件並不限以單一年度盈餘執行,可數年度盈餘運用於同一投資案。
  3. 租賃業以出租為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可不受「3年內出租建物、設備應補稅加息」之限制
    本辦法規定,3年內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等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包含租賃、物流、倉儲等以出租為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考量其行業特性,似可不受該項不得轉租的限制,惟建議應向財政部釐清並申請個案請釋為宜。另實務上,企業可能將自用建築物的部分空間出租,則應按出租比例補徵稅款。
  4. 可減除之未分配盈餘數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企業若有以前年度(例如106年度)依規定限制之盈餘,在限制原因消滅且未作分配時,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例如107年)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故此部分亦可做為實質投資之稅基減除。
  5. 本辦法可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併用,亦可與「智慧機械+5G支出投資抵減」併用,相關時程請參考圖示。

林巨峯提醒,面對中美貿易戰、反避稅法令、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綜合挑戰,許多企業已調整組織架構及產業鏈布建,回台進行實質投資。建議企業可思考如何搭配各項租稅優惠,妥善規畫實質投資項目、投資時程與運用資金來源,兼顧產業升級、資金運用及稅負優化效果。

Notes to Editors

圖一:實質投資租稅優惠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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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媒體聯絡人,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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