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明年開始排除舊法例外適用 台商應評估影響

2021-02-24

中國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2019年度全面實施後,從原來分類所得分開徵稅改為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類所得以年度綜合累進徵稅。為了減少衝擊,舊法時代的一次性獎金可除以12個月後,另按中國大陸稅務總局公布的速算表計稅(詳見附表)徵稅,不用計入綜合所得累計;此外,針對提供給包含台灣人的非大陸籍員工住房、餐飲、子女教育等津貼可不計入薪資累計課稅的規定,也將在今年落日。

身兼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的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提醒,今年將落日的兩個舊規定中,一次性獎金特殊計稅方式是適用所有員工,將對所有員工造成影響;非陸籍員工津貼一般則是針對高管人員,影響人數雖然不多,但影響的卻都是對公司非常重要的人。段士良提醒,台商應在今年預先評估明年舊法終止後對員工稅後所得的影響,了解同業動向與員工想法,再分析是否對薪資結構或員工福利做適當調整,以免人才流失。

舉例來說,對於員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仍可延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月,按月度稅率表單獨計算納稅。但從2022年1月1日起,則需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綜合所得,按年度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般公司都是次年年初發放前一年獎金,所以2022年1月1日起員工取得2021年獎金時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在總所得累進的情況下,通常稅負會增加。考量2021年尚有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月度稅率表單獨計算的過渡政策,企業可評估將2021年全年獎金分期部份於2021年發放,以降低員工2022年一次性取得獎金造成年度稅率累進的稅負成本負擔。

企業留才規劃有很多種方式,但不是每一種都合法合規,像是針對非陸籍的高管,最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境外部分支薪,段士良提醒,中國大陸跟台灣情況不一樣,CRS等資訊交換國家與地區有上百個,而且員工來來去去,建議台商事先做好評估,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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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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