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台商使用個人行動支付 留意潛在稅務風險

2021-05-21

中國大陸行動支付用戶已超過8億人口,行動支付已成為最常見的支付方式,平均每人每天使用行動支付的頻率為3次,均可顯現於中國大陸使用行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性與普及性。由於行動支付快速又便捷,許多台商企業亦紛紛透過微信、支付寶等行動支付方式進行經常性的收付款作業。

此現象近期遂引起稅局關注,中國大陸各地均有企業因用採個人行動支付方式收款,被稅局認定為隱匿歸屬於企業之收入,而使遭到稅局稽查,補稅與罰款。具體的涉案情形及處罰結果,概要整理如下:

  • 案例一:杭州某信息科技公司,通過法人代表個人和財務人員個人的私人帳戶取得公司收入約人民幣121萬元。稅局通過銀行通報的資訊展開調查,確認此部分因屬企業帳外收入,補繳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
  • 案例二:廣東某諮信息諮詢公司,透過個人行動支付帳戶或者現金的方式收取作帳服務費,隱匿收入約人民幣281萬元,遭到稅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要求補稅及罰款127萬元人民幣。
  • 案例三:南京某物業公司,通過個人的行動支付帳戶收支企業單位經營款項,並將其收入人民幣205萬元納入個人帳戶,企業單位因少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及附加稅費等違法行為。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企業透過個人使用行動支付潛在的稅務風險如下:

企業所得稅

  • 漏報風險:通過行動支付方式收取貨款,即使均已申報,因帳務資金不透明,無法體現於企業帳上,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少報或隱匿收入,而成為稅局重點稽查對象;
  • 無法進行稅前扣除:如以行動支付方式轉帳方式,因無法取得合法地憑證以列支成本,導致企業所支付的相關款項無法於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稅前扣除,將使企業的所得稅應納稅額增加。

增值稅

  • 虛開發票風險:行動支付將使企業的資金流、物流與發票三者不一致。稅局查核如無法透過發票比對銀行帳戶資金流、貨物流向是否一致真實,企業單位很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 未能及時申報風險:採行動支付收取銷售貨款,容易與個人消費紀錄混淆,導致部分透過行動支付方式收款收入未能即時申報增值稅,則存在偷稅漏稅風險。
  • 無法作為進項抵扣:透過行動支付方式支付款項,將造成款項不透明,交易資金流向不明確。銷售方因無法準確填寫銀行帳號信息,無法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企業單位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使企業單位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個人所得稅風險

若企業透過個人行動支付方式支付員工薪資,可能存在漏報個人所得稅或刻意逃漏個人所得稅的狀況,且依性質不同可造成稅款計算上之有所差異:

  • 如企業提供與單位員工的現金網路紅包,則應按照工資新金所得,適用3~45%超額累進稅率計稅。
  • 如屬企業派發給其他單位個人與銷售無關的網路紅包,則應按照偶然所得20%稅率,由派發紅包的企業單位進行代扣待繳稅款。
  • 如屬企業因購買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派發的網路紅包,則屬企業折扣,非屬個人所得稅應稅範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觀察,近年來中國大陸行動支付的普及,使企業日常經營使用行動支付狀況日益增加,潛藏的稅務風險也需公司留心注意。行動收支大額款項須實名認證外,依據規定中國大陸境內銀行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應主動向中國大陸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通報。「大額交易」企業是人民幣200萬以上;境內個人是人民幣50萬以上;境外個人是人民幣20萬以上。「可疑交易」則按不論金額,只要銀行認為客戶的身分、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與性質有異常,應當及時評估和通報。

另外,最嚴格的河北省,針對私人帳戶登記存取超過人民幣10萬元者,就要進行登記;企業帳戶則一律以人民幣50萬元存取作為登記基礎。行動支付雖然快速便捷,但企業與個人仍應加強稅務風險意識,提高稅務管理的合規能力,審慎評估可能的稅務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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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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