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資人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AMT

2021-08-03

財政部8月2日公告新增:個人於111年1月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即天使投資人),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巨峯會計師說明:

  1.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個人(不含法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8月2日公告新增上述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2. 新規定不溯及既往,適用111年起的投資案。因此,天使投資人若不希望受新規定影響,最遲應把握於今年底前完成投資。
  3. 從綜合所得額中減除之金額,111年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同其他加計項目,一年仍有670萬的免稅額適用。
  4. 由於基本所得稅額是與綜合所得稅的一般所得額比較大小,若有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需要繳納基本稅額。因此,天使投資人若要評估此新規定對本身稅負影響,建議可諮詢專家並討論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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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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