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藏在細節裡 從中國大陸《印花稅法》看稅款承擔條款

2021-06-28

中國大陸《印花稅法》將正式於2021年7月1日實施,其重大變化包括簡併適用稅率,免徵電子商務訂單印花稅,確定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為轉讓方負擔千分之一(受讓方不需負擔),釐清印花稅的相關計稅基礎,以及明確印花稅扣繳義務人與相關徵管程序等五大面向。印花稅雖較其他稅種的涉稅金額小,但其適用範圍十分廣泛,未貼或少貼花者可處50%到5倍的罰款,影響甚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此次《印花稅法》中明確規範:應稅書面契約及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提醒納稅人在擬定合約時應單獨列示不含稅金額及相應增值稅稅額,以免被稅局按含稅價金計稅,導致多貼花而無法退還。

徐丞毅說明,從近期幾個台商輔導個案看到”包稅條款”(即納稅義務人在商務契約中約定,相關稅款支付的義務由合約相對人承擔)的一些問題。此類約定在實際執行時若不注意,納稅義務人仍應承擔涉稅法律風險,而相對方則可能有契約違約風險。

以陸資買受方約定承擔稅款的跨境股權轉讓合約為例,對買受方而言,其為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兩造的交易價款應包括所扣繳稅款。計稅基礎增加因而需補貼印花。若雙方在稅款承擔條款中未明確納稅後的相關責任,則台資轉讓方恐有無法順利收回尾款的風險。

徐丞毅補充,稅款負擔約定不明是另一個風險。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判例是政府部門的附設機構將一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民營企業,並列舉相關稅費由該企業承擔。由於產權轉讓契約僅列舉了增值稅、契稅和權證變更辦理費,未明確約定土地增值稅由民營企業負擔,最終法院按公平原則,判決雙方各自負擔50%的土地增值稅。台商若要設計包稅條款,必須在稅款承擔條款多下點功夫。

徐丞毅提醒,在此情況,納稅義務人最終無法將未負擔的土增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申報抵扣稅費,而相對方承擔的土增稅費用也無法視為合理支出在稅前扣除。整體交易的計稅基礎也可能墊高須補貼印花,包稅條款若運用不當可能會成為雙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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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証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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